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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发行的三大方式
2018年6月10日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证券承销或狭义上的证券发行是指自证券发行文件披露始至证券销售交割完毕的整个过程。依各国的实践,此阶段留有的待确定因素应仅为证券发行价格、承销协议签署、招募文件披露、有效认购之确认(发行方式)、超额配售选择权问题。由于我国对上述大部分问题采取实质审批,故其相关的规则和制度均有特色。根据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在其拟发行证券的申请获得必要的批准后,方可按照预定的发行方案发行证券;这一过程对于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证券发行来说,是大体相同的。

  按照中国的证券法规和证券发行实践,目前的证券发行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⑴认购证抽签发行。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证券时须首先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公开发售认购申请表(认购证),每一单位的认购证代表一定数量的认股权,并载明认购证号码;在认购证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日期,在公证人监督下对证券认购证号码进行尾数抽签;凡持有中签认购证者,方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认购证将作废。

  ⑵存单抽签发行。依此种发行方式,承销人在招募时须首先通过银行机构向社会投资人无限量发售专门的定额定期存款单,每一定额存款单同时代表一定数量的证券认购权,并载明存单号码;在存单发售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人监督下对上述存单号码进行尾数抽签; 凡持有中签存单者,可按照招募文件披露的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定量证券,而未中签的存单将转变为单纯的定期存款单。

  ⑶上网定价发行。这是近年来普遍采取的方式,依此发行方式,承销人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定价招募;每个已在两大证券交易所开设了证券帐户的投资人可以认购规定数量的证券,每认购10手证券标明一个认购号;在认购期限终止后,承销人应在规定期间内在公证人监督下对认购号进行尾数抽签,中签者的认购将生效并交割证券,而未中签者的认购资金将返还。

  上述证券发行方式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热销特点,与国际资本市场不同。
来源: 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杜爱军——上海强制执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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